律师介绍

江云志律师 江云志、男、1963年2月生、中共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198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从业近30年,能够恪守职责,乐于助人,最大限度的的维护当事人的合...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江云志律师

电话号码:0532-88572277

手机号码:13280896526

邮箱地址:2731926647@qq.com

执业证号:13702201210565543

执业律所: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青岛即墨市振华街51号

成功案例

“偷窥”被判强奸不冤

去年,成都男子李某夜里翻墙进入邻居院中“窥视”,在树上度过4个多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被发现后逃回家中。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适用缓刑。这则新闻在网上变成了“偷窥被判强奸罪”的论战——确切地说,不是网上论战,而是网民们一致将砖头扔向法院,质疑判决的公正性和法官的专业素质。

然而,笔者认为,李某被判强奸罪,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按刑法“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主观上,李某自己供述有“强奸”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他已经着手为实施强奸犯罪做准备——夜里他翻进了刘某的院子,差点进了屋,爬上树“偷窥”只是为了等待机会。若不是由于打雷被发现,李某也不会中止其犯罪。至于“强奸只是一个构思”并没有具体实施犯罪的辩解,是不成立的——如果李某每天在床上“意淫”,而不是半夜里藏在邻居家院子里,是永远不会被判刑的。

知识延伸认识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强奸罪处罚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未遂与强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却只是“百里路”与“半九十”,没有霄壤之别,对于未遂犯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280896526

青岛即墨市振华街51号

Copyright © 2017 www.dzls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